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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义和资料图
柳海平 资料图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济南“7·9”爆炸案主犯段义和、陈志9月5日在山东济南被执行死刑。
2007年8月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犯故意杀人罪、段义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于同年8月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段义和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陈志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陈常兵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在案的段义和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和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追缴;陈常兵用于作案的车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段义和、陈志、陈常兵均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段义和、陈志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驳回陈常兵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段义和、陈志在城市交通要道、人员流动高峰期,采用爆炸方法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损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二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段义和利用职务之便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段义和被扣押的财产中,有价值人民币133万余元的财物,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爆炸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爆炸罪,判处段义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陈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段义和简介
段义和,男,1946年1月生,汉族,山东齐河县人,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1965.08—1970.08 西安交通大学无线电系自动控制专业学生
1970.08—1974.07天津764厂三车间技术员、调试班班长
1974.07—1976.07天津764厂党委组织科干事
1976.07—1978.03齐河县委组织部干事
1978.03—1981.09山东省委组织部办公室、研究室干事
1981.09—1984.03山东省委组织部二级巡视员
1984.03—1986.07山东省委组织部青年干部处副处长
1986.07—1990.08山东省委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处处长
1990.08—1993.09山东省电子工业局(总公司)副局长(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1993.09—1997.12山东省电子工业局(总公司)党委书记、副局长(副总经理)(其间:1994.02—1995.09挂职任聊城地委副书记)
1997.12—1998.02济南市委副书记
1998.02—1999.12济南市委副书记兼市委组织部部长
1999.12—2001.02济南市委副书记
2001.02—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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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傅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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